取得當事人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公司暨子公司力興資產管理(股)公司、力寶(股)公司及投資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公司(以下合稱「本公司」)因辦理業務而取得 台端個人資料,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取得個人資料之目的:

聯繫、評估、辦理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都市更新及危老都更博覽會等活動及業務。

二、取得之個人資料類別:

如 台端於前開目的活動、業務所提供者。(僅適用於直接向當事人取得者)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取得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法令或契約規定之保存期間、及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本公司機構(含分支機構)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機構(含分支機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原債權銀行、顧問(例如律師)、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依法本公司必須提供者。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台端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但以依法不妨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為限。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僅適用於直接向當事人取得者)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辦理 台端申請業務事項。